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依照本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人事局设立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
第二章 工作站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5、国家人事部规定的设立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博士后办公室受理本市企业工作站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安排一名负责人分
第七条 工作站
第八条 工作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
第九条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博士后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共同对博士后进行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一次性补助二百万元,作为添置科研仪器、设施以及研究项目经费。
工作站对前款规定的补助费用的使用应独立设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站博士后进站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落户厦门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亦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配偶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亦可由工作站安排适当工作或给予适当补助。博士后子女由外地转入,需上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允许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经批准进入我市企业工作站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本市有关引进留学人员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由工作站向市人事局申报作为引进重点人才,经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发给引进人才优惠证,凭证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文)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由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相应的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