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由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凡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申报费用
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具体种类和额度详见《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0〕42号)。
四、申报材料
1、《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
2、 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费用票据
4、技术支撑材料
5、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要求按顺序用A4纸张,左侧十孔夹条无胶灵活方式装订,其中《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需同时提交电子表格。
五、申报时间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刘莹莹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